公告日期:2026-04-25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外滩金融中心(BFC)S1 栋 11 层、12 层
电话:(8621) 5068 0028 传真:(8621) 5068 0029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本所依据相关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境外法律或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在法律意见书中若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件等专业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该等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法律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且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由四川汇宇制药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8 月 3 日核发的《关于同意四川汇宇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96 号)及相关公告文件,
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为 6,360.00 万股。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股票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汇宇制药”,股票代码为“688553”。
根据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最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563254776P),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