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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4-21 16:34:29 股吧网页版
*ST泽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22


证券代码:688555 证券简称:*ST 泽达 公告编号:2023-033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9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住所:
天津市开发区黄海路 276 号泰达中小企业园 4 号楼 104 号。

林应,女,1973 年 1 月出生,泽达易盛实际控制人,时任泽达易盛董事长、
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

应岚,女,1974 年 3 月出生,时任泽达易盛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杭州市。

王晓亮,女,1966 年 11 月出生,时任泽达易盛财务行政中心主管、行政部
副总监、监事、内审部负责人,住址:浙江省杭州市。

姜亚莉,女,1977 年 10 月出生,时任泽达易盛财务经理,住址:浙江省杭
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泽达易盛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泽达易盛、林应、应岚、王晓亮、姜亚莉的要求,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了泽达易盛、林应、应岚、王晓亮、姜亚莉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对于当事人刘某松、雷某锋,我会将另行依法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19 年 6 月 13 日,泽达易盛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涉会计期间为 2016 年至 2018年。后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五轮审核问询,泽达易盛进行了多次回复,其中包括将
报告期更新为 2017 年至 2019 年。2020 年 4 月 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委员会同意泽达易盛发行上市(首发)。6 月 16 日,泽达易盛披露《招股说明书》。6 月 23 日,泽达易盛在科创板上市。

(一)《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编造重大虚假内容、隐瞒重要事实

1. 第一部分“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泽达易盛通过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淳)、苏州泽达兴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
2016 年-2019 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 342,296,307.13 元,虚增利润 186,735,305.01
元。其中 2016 年虚增营业收入 35,573,659.95 元,占当年收入的 49.28%,虚增利
润 22,438,194.83 元,占当年利润的 104.72%;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73,888,825.78
元,占当年收入的 59.67%,虚增利润 37,407,625.16 元,占当年利润的 91.05%;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118,039,036.95 元,占当年收入的 58.36%,虚增利润61,608,464.11 元,占当年利润的 103.24%;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 114,794,784.45元,占当年收入的 51.87%,虚增利润 65,281,020.91 元,占当年利润的 67.69%。
2. 第十部分“资产质量分析”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隐瞒重要事实
《招股说明书》第八节第十部分“资产质量分析”中披露泽达易盛“非保本非
保收益理财产品”2017 年 12 月 31 日账面余额 7,100 万元,2018 年 12 月 31 日账
面余额 14,900 万元,并记载“报告期各期,泽达易盛与杭商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商资产)签订了《杭商望山 2 号私募基金》投资合同、《杭商望山三号私募基金》投资合同。”

经查,2017 年,泽达易盛买入杭商资产 5,000 万元私募基金产品,资金经杭
商资产实际转入泽达易盛关联方。其中,泽达易盛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 2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 3,000 万元,实际转入未披露的关联方浙江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睿信)。浙江金淳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 2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 2,000 万元,实际转入关联方杭州星宙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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