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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1 18:55:02 股吧网页版
高测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2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财务资助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原则上应当要求对方(其他股东中未包含公司关联人的控股子公司除外)提供担保措施。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视同公司行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由业务部门提交财务资助相关申请书及附件,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财务资助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财务资助人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申请财务资助的金额;

(四)担保方式;

(五)申请财务资助人的主要还款来源;

(六)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并明确被资助方提供担保措施。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助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财务资助合同等)。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财务资助期间内被资助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被资助人破产案件后,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资助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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