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兰剑智能”或“公司”)的委托,就兰剑智能拟实施 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称《自律监管 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及资料, 并已经得到兰剑智能以下保证:兰剑智能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兰剑智能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兰剑智能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 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兰剑智能 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 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 对兰剑智能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兰剑智能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根 据 兰 剑 智 能 持 有 的 《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70100264287770A),兰剑智能成立于 2001 年 2 月 23 日,住所为山东省济
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 909 号海信龙奥九号 1 号楼 19 层,法定代表人为吴耀华,
注册资本为 10,267.964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工业机器人制造; 物料搬运装备制造;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软件开发;机械设备研发;智能 机器人的研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 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规划设计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包装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工业机器人销售;智能仓储装 备销售;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 备零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特种设备 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 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兰剑智能的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
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信息,兰剑智能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为“兰剑智能”,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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