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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29 17:44:05 股吧网页版
兰剑智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剑智能”或“公司”)的委托,就兰剑智能向 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称“本次授 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 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以下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 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授予相关的文件及资料, 并已经得到兰剑智能以下保证:兰剑智能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兰剑智能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中国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兰剑智能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授予的必备文件进行公 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兰剑智能为实施 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原则,在 对兰剑智能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予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取得 如下的批准与授权:

1. 2026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于 2026年 6 月 2日出具了《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2. 2026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 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 联董事吴耀华、张小艺、沈长鹏、林茂已回避表决。

3. 2026 年 6 月 3 日至 2026 年 6月 12 日期间,公司就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 10 天。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6 年 6 月 13 日,公
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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