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健全和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组成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设独立董事三人,职工代表董事一名。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发行新股、发行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东会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证券部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证券部印章。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条 会议通知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的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5 日。
情况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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