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海目星激光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 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前述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
股合并计算;所持股份不单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其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 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减持比例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 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在知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的前提下,统一为
其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通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书面确认通知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 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 事长进行审核。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于
该事实发生当日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填报 变动信息并按规定公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
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个人身份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股票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申报本人持有的全部股票账户、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严禁将本人股票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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