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会的提案、决议均
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与行为,规
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或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董事会应当在上述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额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所持股份数额为准。
发生前述第(一)、(二)项规定情形,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审计委员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前述书面提案之日起 10 日内将同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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