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不得为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并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其中
要有适当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1.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2.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重要经济合同的执行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工程项目预算、决算的执行、建设成本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如发现可疑舞弊行为后交由监察部后续处理;
(六)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七)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八)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九)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十)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十一条 为保证审计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其下列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按时报送管理制度、财务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有关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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