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1.3. 引用规章及文件
(1)《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4)《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职责范围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所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3. 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及投向变更
3.1. 募集资金的存储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理。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2)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3)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4)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3.2. 募集资金的使用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重新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向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1)募集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3)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4)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 6 个月内实施。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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