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目的
为加强对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制定本办法。
1.2. 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
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1.3. 引用规章及文件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3)《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信息披露的职责范围、一般要求、管理办法的制定与监督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2)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5)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
股、全资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各分公司(如有)及其主要负责人;
(6)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7) 实际控制人;
(8)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2. 职责范围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证券部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承办具体工作事项。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披露。
公司股东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3. 信息披露的规范
3.1.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公司对外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审批,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以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敏感信息。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以及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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