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避免及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滥用知情权,进行内幕交易,制定本办法。
1.2. 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本办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1.3. 引用规章及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3)《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5)《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4.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及本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办法约束,直至此等信息公开披露。
2. 职责范围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3.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要求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3.1.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1)重大资产重组;
(2)高比例送转股份;
(3)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4)要约收购;
(5)发行证券;
(6)合并、分立;
(7)回购股份;
(8)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及《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 3.1 中第(1)项至第(7)项所列事项,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1)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4)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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