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
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材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对航材股份2025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内容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航发财务”或“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与中国航发财务于2023年4月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由于公司业务规模扩大,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率,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公司与中国航发财务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对交易金额进行调整。
中国航发财务在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供存款、信贷、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该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1、 交易双方
甲方: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 交易内容
中国航发财务在经营范围内向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存款服务、结算服务、综合授信服务、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3、 交易金额
(1)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融服务交易做出以下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每一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向中国航发财务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公司在中国航发财务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中国航发财务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公司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2) 协议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用于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保函和应收账款保理等中国航发财务经营范围内的其他融资类业务。
4、 交易定价
(1) 存款服务:中国航发财务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人民币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中国航发财务吸收公司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同期中国航发财务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2) 结算服务:中国航发财务向公司提供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的辅助业务,结算费用按双方另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中国航发财务向公司提供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的辅助业务,结算费用按双方另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3) 贷款服务:中国航发财务向公司提供的人民币贷款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中国航发财务向公司及其子公司发放的贷款利率,也应不高于同期中国航发财务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中国航发财务办理的委托贷款,中国航发财务按具体委托贷款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4) 关于其他服务:中国航发财务就向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
用,需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并履行必要的许可及相关程序,中国航发财务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除符合前述外,中国航发财务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中国航发财务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5、 协议生效与变更
(1) 协议经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有效期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原于2023年4月22日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终止;
(2) 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协议的修改或补充构成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协议同等的效力;
(3) 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二)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公司与中国航发财务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
二、协议的执行情况
自公司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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