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30 16:56:24 股吧网页版
力源科技: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01


证券代码:688565 证券简称:力源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6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被告(反诉原告)河北丰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唐山力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2022 年 1 月份至 2025 年 1 月 25 日期间差额水费 40,441,232.9 元,并支付逾期
付款利息;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河北丰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2022 年 1
月份至 2025 年 1 月 25 日期间差额水费 6,590,423.14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部分,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河北丰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鉴于本次诉讼案件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内,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力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唐山力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力泉公司”)就公司及子公司与河北丰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丰越”“丰越公司”)、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纵横”“丰南公司”)、天津滨海奥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天津安扬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扬公司”)、徐州中安矿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公司”)的合同纠纷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应付公司的水费及相应逾期利息,后被
告向法院提起反诉讼及增加反诉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2024 年 12 月 14 日、2025 年 3 月 1 日、2025 年 3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4)冀02民初142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河北丰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唐山力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1月份至2025年1月25日期间差额 水 费 40,441,232.9 元 ,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3,956,020.5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4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485,212.3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5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滨海奥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安扬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徐州中安矿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河北丰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1月份至2025年1月25日期间差额水费6,590,423.1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6,590,423.1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4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力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北丰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