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述职人:刘同君
2025 年度,本人作为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应有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刘同君,男,1962 年出生,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江苏大学法学院教授、学科发展委员会主任。现兼任镇江市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镇江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江苏省法学会宪法与法理学研究会顾问;2024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会及董事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具体出席情况及出席次数如下表: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会情况
独立
董事 应参加 是否连续 应出席
姓名 董事会 亲自出 通讯参 缺席 两次未亲 股东会 亲自出
次数 席次数 会次数 次数 自参加会 的次数 席次数
议
刘同 6 6 1 0 否 3 3
君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履职情况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亲自出席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 6 次,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会议 2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 次。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等议案进行了审议;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了会议,对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选举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有关重点关注事项进行讨论审议。
(三)会议审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以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审批程序。公司每次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本人认真审阅议案,全面查阅相关资料,主动询问和获取所需的情况和材料;会议召开期间,详细听取公司管理层的汇报并进行了充分沟通,积极参与对各项议案的讨论,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并发表意见,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提出异议,无反对或弃权情形出现,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报告期内,不存在本人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被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否决的情况,也不存在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本人积极与公司内审机构以及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和业务的合规性和重大风险方面进行
持续、健康发展。在 2024 年年报审计阶段,我分别参加了公司 2024 年年报审计计划(预审)阶段治理层沟通会议和公司 2024 年年报审计完成阶段治理层沟通会议,就年度审计计划、重点关注事项及审计成果与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以及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关注公司“上证 e 互动”、业绩说明会、投资者关系活动表等投资者对公司的提问和公司所做的回复,了解投资者的想法和重点关注事项;公司管理层亦高度重视与我的沟通交流,积极反馈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情况,征求、听取我的专业意见,切实做到了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六)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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