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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能科技: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30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4 层、15 层(510623)

14/F, 15/F CTF Finance Centre, No.6 Zhujiang East Road, Tianhe District, 510623, Guangzhou, China
Tel: +86 20-85277006 Fax: +86 20-85277002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7 号)》(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6 年 4月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
整、准确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对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026 年 6 月 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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