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下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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