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之间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PostalCode:20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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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之间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之法律意见书
致: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华股份”)委托,就公司股东之间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修正)》(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四)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公司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及到期终止
(一) 《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
2018 年 3 月 26 日,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实集
团”)与杭州协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协丰投资”)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双方约定在涉及公司股东权利的一切重大事项上保持一致行动,主要内容如下:
1. 双方同意,共同行使对公司的股东权利,在任何涉及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股东大会投票、董事任命或委派、财务、经营、管理决策等方面的事项均保持一致行动;
2. 如果经双方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涉及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股东大会投票、董事任命或委派、财务、经营、管理决策等方面的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仍采取一致行动,协丰投资同意以杭实集团的意见为准行使相关事项的表决权;
3. 《一致行动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公司在中国境内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满五年之日终止。
(二) 《一致行动协议》的到期终止
根据公司的说明,杭实集团与协丰投资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向公司发
出《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且不再续期的告知函》,具体内容如下:
1. 经双方友好协商,杭实集团与协丰投资一致同意《一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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