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提升内部控制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是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外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等。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 3 名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 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 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 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 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 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委员连任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若审计委员会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审计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补选出的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参与董事会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四)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六)对公司的内控制度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发表专项意见;
(七)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八)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十)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十一)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十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十三)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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