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及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者上市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与“独立董事候选人”两个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之外,满足以下条件的主体可在距股东会召开10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
(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连续 180 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连续 180 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由董事会提交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上述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举,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说明。
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此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及按公司需要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并承诺公开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
释。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一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股东所投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其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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