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 对外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由董事长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十条 本制度规定的市值,是指对外投资前 10 个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十一条 公司分期实施对外投资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公司应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三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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