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
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发生关联交易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资金:
(一) 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 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 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 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 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 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 不及时偿还公司对其承担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 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 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 要求公司将现金存放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输送利益;
(十二) 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三)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