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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8:55:17 股吧网页版
信宇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布有关信息。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
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
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
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
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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