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为保障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
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
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公平对待全体股东,并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 1 名,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
印章。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
务。
第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
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六)、(七)、(十二)项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由2/3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董事长职务。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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