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定,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担保,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第四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充分偿债能力且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且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依《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的权限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被担保企业除必须符合第四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五)被担保企业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应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
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
(四)连续两年亏损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五)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七)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八)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与公司担保的数额不相对应;或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
(九)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公司财务部应认真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形成有关担保事项的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并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批准程序。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
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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