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决
策责任,确保决策科学,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
整和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
的制度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深圳市
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制定本《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以现金、 实物资产、 无形
资产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对外投资包括以下情形:
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 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
体;
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 股权收购投资;
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股票、基金投资;
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委托理财;
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其他投资。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
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
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投资项目立项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按照各自的权限,分
级审批。
第五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
市值的 50%以上;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
过 5,000 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
市值的 10%以上;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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