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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西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西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前述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本人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
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以下内容,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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