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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重庆西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庆西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行为
的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产安全,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重庆西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
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商业票据担保、开具保函及银行开立信用证等担保。
公司进行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量力而行,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
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要求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
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为外部企业提供担保时,原则上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或其
他能够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担保物包括土地、房产、公司股权等。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企业,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发展规划的;
(二)提供资料不充分或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拖欠担保费等情况的;
(四)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五)在企业分类管理中被确定为关停并转型的企业;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
的;
(八)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以及公司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按照连续 12 个月计算,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未达到本制度第九条标准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议,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审议本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应严格审查被担保对象的
资信状况。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
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等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四条 财务部是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融资担保业务
的风险评估,融资担保审批业务办理,以及融资担保档案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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