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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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受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冯琳律师、汪节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5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和公告了《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3),以公告形式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上述公告载明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人员、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3:30 在杭州市临平区兴中路 389 号三楼
302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承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5 月 16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
登记资料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8 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7,830,0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770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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