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及终止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1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大厦 10 楼
目录
一、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作废及终止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5
二、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作废及终止事项的具体情况...... 7
三、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部分作废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2
四、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部分作废事项的具体情况...... 14
五、 结论意见...... 18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及终止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德恒 12F20250152-3 号
致: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安杰思医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杰思”或“公司”)委托担任实施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5 年激励计划”)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就安杰思 2025 年激励计划及 2023 年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出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2025年
激励计划及2023年激励计划有关的事实,根据安杰思提供的文件以及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已得到安杰思的保证,其已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 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 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2025年激励计划及2023年激励计划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5年激励计划》”)、《杭州安 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2025年考核管理办法》”)《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杭州 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2023年考核管理办法》”)及其他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4.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 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 本法律意见仅供安杰思2025年激励计划及2023年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之
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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