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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芯动联科:《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
会的议事和决策行为,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董事会高效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六)至(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四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
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董事候选人的简要情况,主要包括: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是否存在本规则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情形;

(四)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审议其选任事项的公司股东会上接受股东质询,并
在任职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第七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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