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6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就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
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
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
作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
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
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公司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 与公司及其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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