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6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
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纬新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者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
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
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所需公司财务、内控相关资料。审计委员会
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检查公司财务;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七)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八)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九)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十)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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