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6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6月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
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维护公司、股东、债权
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
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
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
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
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应当将
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户,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
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
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
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 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人民币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
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
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
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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