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
公平竞争,推动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利益相关方和会计事务所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
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
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
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
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
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应未因执业
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
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
师近三年应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
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内部信息、商业秘密进行严格保密;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评估其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
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
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及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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