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合肥
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
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
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
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
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
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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