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的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和《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
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
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
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
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 具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和本制度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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