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
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
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
董事为独立董事,职工董事 1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不设副董
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或者
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
室印章。
第五条 董事会及董事长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
第六条 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不得
担任董事。
第七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八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
第十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
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
如因(1)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
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2)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
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
士;(3)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
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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