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管理,充分发挥薪酬分配的激励与约束作用,保障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关于加大力度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企改
办发〔2021〕7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全体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责权利相结合;
(二)坚持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
相协调;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是董事薪酬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批准董事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并向股东会说明。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负责本制度实施的管理机构,承担拟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等职责。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本制度计算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并组织发
放。
第八条 公司规划发展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本制度计算独立董事津贴,并由公司人
力资源部组织发放。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标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非由本公司员工担任的、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不从公司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津贴依据股东会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由本公司员工担任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称“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由公司发放。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
事薪酬,其薪酬按照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组成,其中,
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之和的 60%。薪酬标准按照公司经理
层成员薪酬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所担任的职务以及绩效考核等
情况综合确定。其中,基本薪酬根据岗位价值、履职责任及风险、行业薪酬水
平等综合确定;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的确定以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重要依
据,绩效考核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正常离任的,按其
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的支付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为税前收入,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为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
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津贴由公司每半年发放一次。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
照公司内部薪酬发放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其中,基本薪酬按月核发,绩效薪酬
基于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个人年度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核发,且一定比例的绩效
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考核后发放。
第十三条 薪酬调整
(一)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
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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