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16 16:54:03 股吧网页版
凌志软件:凌志软件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7

证券代码:688588 证券简称:凌志软件 公告编号:2026-008
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终止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
本次终止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对终止本次交易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文件等,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披露日至终止本次交易事项之

日,即 2025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6 年 3 月 13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交易的自查人员范围包括:

1、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交易对方及有关知情人员;

4、交易标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为本次交易事项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经办人;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前述第 1 项至第 6 项自然人的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

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文件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上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自然人及法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自然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法人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部门/子公司 累计买入股数 累计卖出股数 截至 2026 年 3 月 13 日
(股) (股) 结余股数(股)

证券衍生品投资部 695,649 693,832 54,904

国泰君安国际 73,280 67,806 7,484

权益客需部 119,727 125,627 2,600

自查期间,国泰海通 ETF 做市业务涉及交易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部门 ETF 申购成分券减少(股) ETF 赎回成分券增加(股)

部门 ETF 申购成分券减少(股) ETF 赎回成分券增加(股)

证券衍生品投资部 8,679 1,400
(ETF 做市)

针对国泰海通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上述行为,国泰海通出具了《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情况之自查报告》,说明如下:

“自查期间,本公司通过自营账户买卖凌志软件股票系将其作为一揽……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