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
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决策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及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关联人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第(一)、(二)、(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
父母;
(五)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六)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 由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除外;
(八)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
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
个月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
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
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七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
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 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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