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控股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或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 公司主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职责包括:
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公司的主要股东及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各自制定相应的内部重大信息上报制度,以确保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能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可能发生、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要会议、重要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如有);
(三)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会决议;
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五)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
(七)达到《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放弃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前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前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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