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主要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主要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的情况下,提供给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止主要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主要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七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 为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缩成“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主要股东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主要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债务;
(七) 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主要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
(八) 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九) 将现金存到主要股东及关联方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主要股东及关联方输送利益;
(十) 以银行存款为主要股东及关联方进行质押融资;
(十一) 《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十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主要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十一条 公司对主要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审批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主要股东及关联方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股东或受该主要股东及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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