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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力合微: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担任主任委员的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设专职负责人1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披露审计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 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 参加本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 参与研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提出内部审计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四) 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 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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