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以保护公司、全
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
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
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8号》”)、《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深圳市力合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本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当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证券法》《公司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以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为首要目标。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
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负责人及其下
属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
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
制;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及信息
披露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
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信息披露。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五条 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披露。
第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对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
可以豁免适用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
前述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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