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公司竞争力的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必须进行论证,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必须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子公司设立形式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
(二)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股在 50%以上,或虽然持股比例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公司的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各分公司,参考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公司规范运作要求,享有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权/股份处置等权利;公司各职能部门在其职能范围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子公司应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及时、有效地做好对子公司管理、指导、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和职责
第六条 公司对子公司董事(包括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委派制,其任职按各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人员做出调整。
第七条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委派董事(含执行董事)、监事,全资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提名、公司委派。
第八条 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各子公司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董事(含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推荐候选人;
(二)报公司总经理最终审批;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的
委派或变更公文;
(四)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其董事会(执行董事)、股东会审议(审批)聘任;
(五)公司行政部对子公司董事(含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或变更情况予以备案;
(六)子公司办理相关工商备案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公司派往各子公司的董事(含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权,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在其任职子公司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根据《上市规则》需公司及时披露的在其任职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含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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