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文件的规范性要求,结合《深圳市力合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
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
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
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
交所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交
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
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规定情
形的说明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等信息。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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