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证
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
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
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
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同时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涉及公司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四) 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
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股份发生较大变化;
(十)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五)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六)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七)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
的相关决议;
(十八)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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