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增强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责任意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及重大差错的范围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重大差错的
其他事项。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自律监管指引、自律监管指南、备忘录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上市规则》使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因《上市规则》第 6.2.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上市规则》第 6.2.1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 6.2.1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 因《上市规则》第 6.2.3 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
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10%以上,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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