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 3月 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清
华信息港科研楼 1101)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4 月 16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4月 16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7 人,代表股份 38,251,8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26.3977%。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以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1. 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6. 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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